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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信息发布者:周丹890928
    2017-02-12 11:19:38    来源:四川农村日报   转载
    四川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近日,四川省出台《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任务目标要求,2017年起,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将达到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低保兜底人口全部脱贫;2018年至2020年,将进一步巩固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成果,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实施方案》明确,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

    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贫困群众的识别和认定工作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查。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公示、听证等制度,精准识别农村贫困群众,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都能获得帮扶和救助。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加快推进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地区的“两线合一”工作,2017年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由原来的2880元/年提高到3300元/年,达到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各市(州)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确保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健全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科学制定和调整全省低保标准低限,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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